台南市牙醫師公會

公會章程 -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如下:
 1.會員常年會費。
 2.會員入會費。
 3.捐款。
 4.利息收入 。
 5.臨時會費。
 6.雜項收入。

第四十五條:
本會為配合相關業務推展,得代收應繳納之相關費用。

第四十六條:
本會會員入會費,會員常年會費金額由會員大會決定之。

第四十七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應於下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編具下年度工作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書,提經理事會通過後,送請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下年度開
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再於會員大會時,
提請追認。

第四十九條:
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本年度工作報告,歲入歲出決算書、資產負債表、收支
對照表及財產目錄,提經理事會通過後,送請監事會審議,造具審核意見後,送還理事會
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
主管機關,再於會員大會時提請追認。

第五十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
私人企業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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