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衛生福衛生福利部公告「口腔顎面外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之修正

函轉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口腔顎面外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自中華民國106年7月1日生效;

惟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前各醫院已招收之住院醫師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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