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台南市政府衛生局「醫療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供訓練負責醫師之醫院、診所」,業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發布,請詳內文。

函轉台南市政府衛生局函,「醫療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供訓練負責醫師之醫院、診所」,

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07年1月15日以衛部中字第1071860002號公告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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