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醫事人員於執業執照應更新 日期屆滿前6個月(藥師為3個月),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更新後所 修習之繼續教育積分,可作為下次執業執照更新所需之積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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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法規公告
發佈於:
06 二月 2014
有關「醫事人員於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6個月(藥師為3個月),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更新後所修習之繼續教育積分,可作為下次執業執照更新所需之積分數」之相關函釋乙份供參,請詳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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