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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牙醫師公會

函轉衛生福利部「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三、附表八、附表十二及 「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六

函轉衛生福利部「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三、附表八、附表十二及

「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六,

於110年4月21日分別以衛授食字第1101402631號及衛食字第1101402632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相關內容請詳附檔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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