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創新
  • 傳承
  • 服務
  • 創新迎接每個挑戰
  • 傳承 前輩寶貴智慧
  • 服務 珍視民眾健康

台南市牙醫師公會

台南市政府衛生局重申醫師於處方加註「不得以其他廠牌替代」時,應敘明理由。

重申醫師於處方加註「不得以其他廠牌替代」時,應敘明理由,

醫療機構不得於慢性連續處方笺套印「處方箋上全部藥品不得以其他廠牌替代」,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附件:
下載此檔案 (365.pdf)365.pdf409 Kb
您目前位置:首頁 公會公告 台南市政府衛生局重申醫師於處方加註「不得以其他廠牌替代」時,應敘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