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請轉知所屬會員勿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陳列過期藥品,以免違反藥事法相關規定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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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於:08 七月 2019
敬請會員勿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陳列過期藥品,
以免違反藥事法相關規定受罰。
一、近日本局於執行醫政、藥事普查作業,查獲診所、藥局調劑、陳列過期藥品之情事。
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之藥品為藥事法所稱之「劣藥」,使用(含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陳列)
過期藥品已涉違反藥事法第21條、第37條暨「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規定,違者依同法第90條、第93條規定,
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請轉知所屬會員,務必檢查營業場所之藥品是否符合規定。
二、另如要銷毀過期之管制藥品,請依管制藥品條例第26條規定,先至「管制藥品管理資訊系統」https://www.fda.gov.tw/tc/site.aspx?sid=41申請,
再於上班時間與本局聯繫(06-2679751分機230,蘇小姐)會同銷燬。
三、檢附「藥事法、藥師法及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法規宣導」單張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