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使用植入式醫療器材應將使用廠牌、型號及出廠批號,載明於病歷,為醫師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之其他應記載事項」公告預告、草案及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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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於:02 七月 2020
「醫師使用植入式醫療器材應將使用廠牌、型號及出廠批號,載明於病歷,
為醫師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之其他應記載事項」公告預告、草案及總說明,
業經衛福部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衛部醫字第1091662723號公告預告,相關內容請詳附件。
「醫師使用植入式醫療器材應將使用廠牌、型號及出廠批號,載明於病歷,
為醫師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之其他應記載事項」公告預告、草案及總說明,
業經衛福部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衛部醫字第1091662723號公告預告,相關內容請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