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像醫療(事)機構事業產驗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與修正對照表各一份(如附件), 除第3點第4款第1目至第3目自中華民國110年5月1日生效外,自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生效,詳細內容如附檔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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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於:02 七月 2021
檢送「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像醫療(事)機構事業產驗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與修正對照表各一份(如附件),
除第3點第4款第1目至第3目自中華民國110年5月1日生效外,自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生效,詳細內容如附檔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