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創新
  • 傳承
  • 服務
  • 創新迎接每個挑戰
  • 傳承 前輩寶貴智慧
  • 服務 珍視民眾健康

台南市牙醫師公會

函轉台南市政府衛生局函,有關「公共衛生師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認定原則」。

函轉台南市政府衛生局函,「公共衛生師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認定原則」業經衛生福利部110年7月12日衛部醫字第1101664527號公告,

詳細公文內容如附檔說明。

附件:
下載此檔案 (698.pdf)698.pdf584 Kb
您目前位置:首頁 未分類 函轉台南市政府衛生局函,有關「公共衛生師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認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