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操作X光機執行診療業務之相關規定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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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於:18 八月 2017
全聯會來函,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有關操作X光機執行診療業務之相關規定乙事,請詳下列說明:
1、依「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之規定,
操作x光機之人員,應於操作前取得輻射安全證書,
或接受十八小時以上之輻射防護相關訓練並取得證明後,始得為之。
未取得前述訓練證明前,不得操作。
2、另依醫事相關法規規定,因操作x光機進行診療作業係屬醫師、牙醫師及醫事放射師之業務範疇,
故非屬前述人員者,不得執行前述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