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嚴重特傳染性肺炎疫情需求,各級政府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第2項規定,徵調所轄醫事人員協助防治工作,涉及於執業登記處所外執行各醫事人員法所定業務時,視同經事先報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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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於:26 二月 2020
因應嚴重特傳染性肺炎疫情需求,各級政府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第2項規定,
徵調所轄醫事人員協助防治工作,涉及於執業登記處所外執行各醫事人員法所定業務時,
視同經事先報准,相關內容請至詳附件說明。
因應嚴重特傳染性肺炎疫情需求,各級政府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第2項規定,
徵調所轄醫事人員協助防治工作,涉及於執業登記處所外執行各醫事人員法所定業務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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