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衛生福利部重申醫師於處方加註「不得以其他廠牌替代」時,應敘明理由,醫療機構不得於慢性連續處方箋套印「處方箋上全部藥品不得以其他廠牌替代」一案,詳如說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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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於:05 五 2020
函轉衛生福利部重申醫師於處方加註「不得以其他廠牌替代」時,應敘明理由,
醫療機構不得於慢性連續處方箋套印「處方箋上全部藥品不得以其他廠牌替代」一案,
詳如說明段。
函轉衛生福利部重申醫師於處方加註「不得以其他廠牌替代」時,應敘明理由,
醫療機構不得於慢性連續處方箋套印「處方箋上全部藥品不得以其他廠牌替代」一案,
詳如說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