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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牙醫師公會

函轉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第3點、第6點及第5點附件1、附件4修正規定

函轉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第3點、第6點及第5點附件1、附件4修正規定,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14日以衛部口字第1152060290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115年9月1日生效

本次公告完整內容,請至全聯會網站(https://www.cda.org.tw/)口腔衛生/政府單位專案計畫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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