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牙醫師公會

全民健保牙醫門診總額南區分區執行委員會 函

有關申報初診診察費(00127C)、去除鑄造牙冠(90007 C)及病歷應記載主訴等相關注意事項

一、00127C
1.依全聯會第10屆第17次工作小組擴大會議決議:
(1)自公告實施日(98年1月1)起,宣導期3個月。
(2)自98年4月1日起依公告支付標準表規定進行審查。
(3)「一年限申報一次」規定自98年1月1日起適用,不追溯至97年度(已於支付委員會通過)。
(4)依規定病歷應載明診斷或發現。應記載X光片呈現之診斷或發現,至少應記載缺牙部位、牙
     冠、牙橋與阻生牙。
二、病歷在下列情況下未記載主訴,得以核刪處置,其他情況則不予核刪(宣導期為費用年月98
     年3月至98年6月,自費用年月98年7月起依公告進行審查)
(1)初診
(2)診療計劃未記載之處置(前次有記載下次約診之處置亦視同診療計劃)。
(3)間隔3個月以上就診時。
三、90007C(去除鑄造牙冠)
(1)支付標準表規定,合併拔牙的切除牙橋處置,可免附術後X光片。
(2)但若合併2顆以上的合併拔牙切除牙橋處置,則須檢附術後X光片。(可於牙冠切除後就拍或是拔牙後下次複檢時拍都可以)
(3)舉例說明:
     Ex.一牙橋35×37,欲拔除37牙齒,將牙橋從35遠心處切除,則可以37或99申報90007C,不用
        檢附X-ray。
     Ex.二牙橋35×37,欲拔除35及37牙齒,將牙橋拆除後,須檢附X-ray,才得以申報35及37的
        90007C。
     Ex.三牙橋33×35×37,欲拔除35及37牙齒,將牙橋從33遠心處切除,須檢附X-ray,才得以申
        報35及37的9000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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