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帳號
會員密碼
保持登入狀態
函轉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口腔顎面外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自中華民國106年7月1日生效;
惟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前各醫院已招收之住院醫師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詳如附件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