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牙醫師公會

依醫療法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來函,有關診所函詢行政院衛生署之法律屬性乙案,依醫療法第
22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請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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