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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牙醫師公會

公會公告

有關醫療院所加強提供身心障礙者友善無障礙就醫環境一案

台南市政府務生局來函,

有關衛生福利部函請醫療院所加強提供身心障礙者友善無障礙就醫環境一案,

請詳附件一‧

函轉衛生福利部公布之「醫療費用標準核定作業參考原則」,敬請查照‧

函轉全聯會函,函轉衛生福利部公布之「醫療費用標準核定作業參考原則」,

敬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醫師‧詳如附件說明‧

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如何自我保護、減少PM2.5暴露」,相關資訊及衛教資料

函轉全聯會函,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如何自我保護、減少PM2.5暴露」 相關資訊及衛教資料‧

詳如附件說明‧

勞動部回應立法委員邱泰源辦公室召開「勞基法新制施行後對醫療照護影響暨因應公聽會」與會者之訴求乙事。

函轉台南市政府衛生局函,

函轉勞動部回應立法委員邱泰源辦公室106年8月22日召開

「勞基法新制施行後對醫療照護影響暨因應公聽會」 與會者之訴求,

轉知會員知悉‧ 詳如網址說明http://health.tainan.gov.tw/page.asp?mainid={E2A129A2-EA77-44F0-9928-E31449CB37ED}

有關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急性後期整合照護計畫」,其中涉及醫事人員事先報准疑義一案函釋供參

台南市政府衛生局來函,檢送衛生福利部有關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修正

「全民健康保險急性後期整合照護計畫」,其中涉及醫事人員事先報准疑義一案函釋供參,

請詳附件四

函轉衛生福利部有關報載「拔牙前未告知,膠原蛋白坑人」乙事。

全聯會來函,函轉衛生福利部有關報載「拔牙前未告知,膠原蛋白坑人」乙事,

敬請宣導所屬會員醫師恪遵醫療相關法規辦理,

請詳附件一‧

有關「特約醫療院所向民眾收取自費」權益宣導。

全聯會來函,函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特約醫療院所向民眾收取自費」權益宣導事宜,

請詳附件一‧

請貴院檢視「身心障礙人士」名稱標示之正確性

函轉台南市政府衛生局函,請檢視貴院「身心障礙人士」名稱標示之正確性,

已於民國85年經國民大會決議有關「殘障」字樣應更正為「身心障礙」,

請詳附件說明

有關操作X光機執行診療業務之相關規定乙事

全聯會來函,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有關操作X光機執行診療業務之相關規定乙事,請詳下列說明:

   1、依「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之規定,

        操作x光機之人員,應於操作前取得輻射安全證書,

        或接受十八小時以上之輻射防護相關訓練並取得證明後,始得為之。

        未取得前述訓練證明前,不得操作。


  2、另依醫事相關法規規定,因操作x光機進行診療作業係屬醫師、牙醫師及醫事放射師之業務範疇,

       故非屬前述人員者,不得執行前述作業。

勞動條件自主檢視表及相關輔導資訊。

台南市政府衛生局來函,

函轉勞動部提供「勞動條件自主檢視表」及相關輔導資訊,

請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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